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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监会出手,三券商被出具警示函

时间:2024-03-01 10:08:15 点击:125 次

  证监会网站1月12日更新信息显示,证监会近日公布6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,分别对中信证券、中德证券和万和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,对6名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。

  根据决定书,上述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违规问题是保荐的恒逸石化(000703)、永东股份(002753)和永吉股份(603058)可转债项目存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、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%以上等情形,违反了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称《保荐办法》)。

  高度关注“业绩变脸”问题

  证监会一直高度关注发行人证券上市当年“业绩变脸”问题,严格压实中介机构“看门人”责任,要求保荐机构加强把关、审慎推荐,充分明确披露潜在的业绩下滑风险,对没有充分履职尽责的保荐机构和人员依据《保荐办法》严肃问责。

  据了解,注册制试点以来,每年都有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因发行人业绩下滑受到处罚。例如2021年、2020年分别有6名、4名保荐代表人受到处罚。

  体现最新监管导向

  2023年2月,证监会修订发布新的《保荐办法》,对原有业绩下滑相关条款进行了整合。此次公布的监管措施就是根据修订后的《保荐办法》做出的监管处理,体现了最新的监管导向。

  一方面,对机构和人员“双罚”。这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,坚持监管“长牙带刺”的一贯要求。“过罚相当”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,在往年对保荐代表人出具监管措施的基础上,监管机构首次对保荐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,督促保荐机构切实履行把关责任,传递从严监管导向。

  另一方面,综合考虑发行人业绩变动原因、保荐机构履职尽责情况、风险揭示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。发行人业绩下滑的原因往往比较多样,对于确因保荐机构内控不完善、履职不审慎、风险揭示不到位的,应当对保荐机构进行严格问责,而对于受到行业周期性变化、难以预见的突发情况等外部因素影响的,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也可以根据《保荐办法》相关条款进行免责,体现宽严相济、精准追责。

  审读:张勤峰编辑:余喆张晶

  签发:费扬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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